专区

一种行政区划类型
专区,在中国大陆指省(第一级行政区)和县(第二级行政区)之间的一种行政区划类型。[1]专区来源于民国的行政督察区,指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指导工作的区域,例如察南专区察北专区、雁北专区等。
1967年-1975年,专区逐渐改为地区。[2][3][4]专区作为固定的行政区划术语,存在于1949年到1975年。

历史沿革

从1932年起,蒋介石在全国普遍设立行政督察区,由省政府派遣专员设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省的派出机构,部分恢复了三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沿袭了这一制度,在省以下设立专区,作为省政府的派出机构,实际上也是一种介于二级与三级之间的虚三级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地方行政区划也只有省和县二级,专区(地区)不是一级政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