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法是指国家制定和颁布的、适用于各种新闻传播媒介(包括报纸、刊物、广播、电视、新闻电影等)的有关新闻采集、传播、出版、交流的法令规章。作为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国家对新闻传播行为实施的法律规范,用以确定新闻机构的性质、任务和具体职责,明确新闻事业与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人的关系。新闻法为新闻自由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从法律上对新闻自由给予一定的制约,防止媒介权利滥用。[1][2][3] 行为准则
国家制定的有关新闻工作的法律、法令、条例、决定、规则等法律文件的总称。是新闻活动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
在历史上,新闻立法通常和出版立法联系在一起。英国于1529年起实行印刷出版特许制,出版业非经国王许可,不得开业。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封建特许制瓦解,又通过向报业征印花税及制定津贴制度、煽动诽谤罪、国会禁令等控制报业。 英国早在1644年即提出“出版自由”,到1868年才从法律上规定报道国会消息及批评国会不属诽谤罪。1789年, 法国在《人权宣言》中也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在法律限制内,应对滥用自由负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