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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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粮食收购
活动
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经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其他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第十条《粮食收购许可证》由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
内容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
令
(第100号)
《河南省 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06年5月18日省政府第1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