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杭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该条例于2010年8月25日杭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建设工程安全、特种设备安全、职业卫生健康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