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教授

高等学校教师的职务名称
副教授(associate professor)是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名称。仅低于教授。其职责、任职条件、聘任办法等,各国、各校规定不一。中国副教授职称评聘工作根据1986年颁布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及相关政策实施,除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及健康状况等高等学校教师应达到的共同要求外。
主要任职条件:任讲师 5 年以上或获博士学位后已任讲师 2 年以上,且具有本门学科系统、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一门外语;教学成绩显著;曾发表、出版一定水平的论文、专著或教科书,或在教学、科学技术工作方面有其他较大贡献。[1]

岗位规定

1927年国民党政府教育行政委员会公布的《大学教员资格条例》,开始规定了这个职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沿用未变。
1960年3月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规定讲师提升为副教授的业务条件是:①能胜任本专业一门或一门以上学科的教学工作,质量较高,成绩优良;②对本门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理论知识和比较丰富的实际经验,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能够密切联系实际进行比较深入的研究工作,并取得显著的成就,提出具有一定水平的科学论文,或者在生产技术方面有较大的贡献,或者在业务技能上有较高的造诣;③熟练地掌握一门外国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