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自收自支的事业性单位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为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的自收自支的事业性单位,而非政府机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与政府部门脱钩,人员、职能分离,不能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搞“两块牌子、一套班子”。政府有关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可以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并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1]

具备条件

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地、州、盟)设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经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协调小组批准。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和满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基本功能要求的服务设施。
(2)有政府管理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