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1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7〕22号),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 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 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部门)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