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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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全文
国政府和
斯洛文尼亚共和国
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斯洛文尼亚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鼓励和促进两国的科技合作的发展,认识到科技发展的需要以及在两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在尊重主权、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原则基础上,通过交流科学技术成就,开展有助于两国经济发展的科学研究和设计工作, 发展两国科学技术合作,并注意加强科技合作与经贸合作的结合。
第二条 根据本协定,缔约双方合作可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