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199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的法律,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警察的队伍建设,从严治警,提高人民警察的素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保障改革开放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4][5]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警察法》分总则、职权、义务和纪律、组织管理、警务保障、执法监督、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52条。[1][4][5]

制定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人民警察在维护国家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以及治安管理的工作中面临着许多新的复杂情况,任务更加艰巨、繁重。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人民警察工作中的许多问题亟待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以使人民警察队伍的革命化、正规化、现代化建设进一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因此,在总结人民警察条例实施以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人民警察法已是迫切的需要。[4]

制定历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