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发布的反贪污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是1952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14次会议批准,同月21日公布施行,共18条。[1]条例规定,一切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及其附属机构的工作人员,凡侵吞、盗窃、骗取、套取国家财物,强索他人财物,收受贿赂以及其他假公济私违法取利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并规定了贪污罪的处罚原则。[2]

发布

发布部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内容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