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洋渔船

从事大洋性捕捞生产的船舶
远洋渔船(Distant Water Fleets),指在国家管辖海域外开展捕捞作业的渔船。远洋渔船作为从事大洋性和过洋性捕捞生产的重要平台,是远洋渔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1][2]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公海渔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公约》于1994年11月正式生效,受到各国广泛支持。[3]1985年3月,中国第一支远洋渔业船队赴西非海域从事远洋捕捞作业,标志着中国远洋渔业事业的开始。[4]1988年,中国远洋渔业船队拥有51艘生产船和4艘冷藏运输船,活动在西非、北非、北美、南太平洋等地区。[5]2012年,中国正式提出海洋强国战略,中国远洋渔业和远洋渔船进入快速发展阶段。[2]21世纪后,中国远洋渔船建造技术基础初步形成,深水拖网双甲板渔船、大型金枪鱼围网渔船、鱿鱼钓船等远洋渔船船型开发取得一系列技术突破。[4]
远洋渔船主要船型有拖网、围网、延绳钓三种。其中,拖网渔船的船型最大,主要进行中上层拖网,围网渔船次之,延绳钓渔船一般较小。围网、拖网捕捞装备一般都采用先进的液压传动与电气自动控制技术,设备操作安全、自动化程度高,绞纲机拖力达到100多吨,速度快,效率高;钓捕设备则是以自动钓为主。[6]渔船除配置一般船用设备外,还配备有捕捞设备、保鲜和加工设备、助渔和导航设备等。[7]

历史沿革

国际海事组织IMO)非常重视渔船尤其是远洋渔船安全问题,但由于渔业船舶与商业船舶的建造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因而一开始并未将其归入《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要求范围。为提高渔船的安全性能和渔船船员的安全保障,IMO在推行国际渔船安全公约方面一直在不断努力,其制定和修订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①1977年IMO通过了《托雷莫利诺斯国际渔船安全公约》(1977年公约),但因技术要求较高一直未能生效。②1993年IMO又通过了《托雷莫利诺斯议定书》(1993年议定书),该议定书是对1977年公约的更新和修订,但迟迟未能生效。③2012年,为推进1993年议定书早日生效,IMO在南非开普敦通过了《开普敦协定》(以下简称“协定”)。[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