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兵

士兵的一种
志愿兵指服志愿兵役制的士兵,《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称军士,是指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批准可以选改为军士;服现役期间表现特别优秀的,经批准可以提前选改为军士。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军士。[2][1]
志愿兵实行工资制和定期增资制度,其基本工资由军衔级别工资、军龄工资组成,并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津贴和补贴。[3][1]军士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军士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1]
志愿兵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或者从军队院校毕业的士官学员中任命,也可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4]

历史沿革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长期革命战争历程中,始终坚持实行志愿兵役制度。在土地革命战争阶段,红军的兵力扩充和补充采取了一种逐级递进的方式,通常从乡一级的赤卫队开始,逐步过渡到区赤卫队、县赤卫总队,再到地方红军,最终编入正规红军序列,这种层层选拔和动员的机制极大地保障了红军队伍的稳定壮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