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渊(1453-1512),字静之,号君山,明代桂阳(今汝城县)热水村人,弘治九年(1496)进士。曾任刑部主事、郎中,因直言敢谏得罪太监刘瑾,被贬至四川维州(今理县)担任知州,在任期间实施多项惠民政策,深受百姓爱戴。晚年晋升为云南按察司副使,最终在任内逝世[1]。
人物经历
范渊自幼聪明,擅长书法,长大后进入县学深造。他在弘治元年(1488)的省提学副使沈钟主持的考试中获得第一名。弘治九年(1496)成为进士,被授予刑部陕西司主事一职,随后历任员外郎、郎中。由于同情冬季受刑的囚犯,他曾向上呈递五项改善措施,得到皇帝的认可。然而,正德年间,因为不愿屈从于太监刘瑾的势力,范渊遭受迫害,被关押并流放至四川维州担任知州。在那里,他通过制定《民训》十五条和《学训》十三条,成功改变了当地的不良风气,促进了文化发展。他还废 除了不利于民生的规定,推广有利于民生的举措,赢得了广大民众的支持和尊敬。当刘瑾倒台时,范渊得以返回京城,维州百姓对他恋恋不舍,建立生祠以示纪念。后来,范渊前往云南任职,维州居民仍不忘旧情,派人长途跋涉去探望他。回到京城后,他先后担任刑部郎中、浙江监察御史、云南按察司佥事等职务,最终在云南按察司副使任上去世[2]。
个人生活
范渊出身于书香门第,其家族成员包括曾祖范思德、祖父范愈信、父亲范志宣及母亲朱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