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第七条[鼓励创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支持创办各类中小企业。第十七条[上市培育]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第十八条[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诚信建设,引导中小企业守法经营、诚信经营、提升信用等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概念]本省行政区域内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