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经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0号予公布。《条例》分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监督管理、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77条,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5日天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修改全文
(2010年7月22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18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