间接故意犯罪

犯罪行为的一种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换而言之,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而加以放任,就是间接故意。中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1]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只有成立与否的问题,无未遂形态,即“当行为人所放任的犯罪结果未发生时,不认为是犯罪”。从犯罪构成要件上来看,主观上间接故意行为人没有对完成特定犯罪的追求;客观上,因为间接故意行为人的外在行为由“放任”意志支配,便不可能存在未完成的结果,因为客观上不论出现怎样的结果均在其意志范围内,因而间接故意犯罪无未遂形态[2]

故意犯罪

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即行为人表述的心理态度,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为间接故意犯罪。

构成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