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子善

原天津地委副书记兼专署专员,原中共天津地委书记
张子善(1914年-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深县(今深州市)尚村人,又名张振芬,小名三庚。1933年10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天津地委副书记兼专署专员、中共天津地委书记,“共和国第一贪腐案”被审判人之一。[2][3][4]
张子善自幼家境贫寒,两个哥哥靠卖苦力供他上学。“九一八”事变后,曾参与组织爱国学生上街游行,宣传抗日救亡。[2]1933年参加中国共产党,翌年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入狱,曾作绝食斗争与卧轨斗争。历任献县县委书记、八地委组织部长、十地委书记、天津地委副书记兼专员、天津地委书记等职务。[5]
1952年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在保定市召开公审大会。根据群众揭发,经组织调查,张子善伙同原天津地委书记刘青山,利用职权,盗用机场建筑款、救济水灾的造船贷款、治河款、干部家属救济粮、地方粮、克扣剥削民工供应粮及骗取银行贷款等,总计达171.6272亿元[a],用于经营他们秘密掌握的“机关生产”。他们还勾结奸商,投机倒把,使国家财产损失达21亿元。刘青山、张子善二人生活腐化,贪污挥霍达3.7825亿元。其中刘青山贪污1.8399亿元,张子善贪污1.9426亿元。公审大会后,河北省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判处二人死刑,立即执行,并没收其本人全部财产。[4][1][6]

人物生平

早期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