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英文名:administrative reconsideration),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审查此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管和纠正错误的一种机制。[1]
中国建国初期,行政复议制度就开始建立,先后在财政、税收、海关等领域实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并于1994年进行了修订,对申请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机构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1999年4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2006年4月,原国务院法制办正式设立行政复议司。2006年9月,中办、国办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2]2007年5月29日,国务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并于200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2]2011年3月,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提出:“要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2020年11月,司法部公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明确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其中专门就“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作出具体部署。[3]2023年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4]2025年3月1日起,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在线复议工作,群众和企业可通过“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和全国行政复议服务平台开展在线申请、在线补正、在线阅卷、在线听证、在线调解和在 线送达等活动。[5]
名词定义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审查此具体行政行为并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一种行政救济制度,也是行政机关内部监管和纠正错误的一种机制。[1]
制度沿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