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防火条例

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行政法规
《森林防火条例》是国务院于1988年1月16日发布的行政法规。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修订通过《森林防火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森林防火条例》废止。[1][2][3]
该行政法规共6章56条,旨在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4]

发展历程

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1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1][2]2025年10月31日,国务院第71次常务会议通过《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森林防火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同时废止。[3]

条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