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结社自由,维护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社会团体的登记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条例,共七章三十七条。[1]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最早于1998年10月25日由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实施,替代1989年版本;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施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决定。[2][3]

发展历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于1998年9月25日国务院第8次常务会议通过,1998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4]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