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
为了规范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活动,完善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的规定,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条例适用于上海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及其相关活动。2001年2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简要概述

(2001年2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0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5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01年2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条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