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平等条款

商家对消费者的变相欺诈
消费领域存在着大量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平等条款和显失公平的行业惯例,一些经营者利用单方面制定的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等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己的责任,甚至将不平等条款强加给消费者。一些公用企业和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沿袭旧体制下的规定,或仅从行业自身利益出发制定惯例,对消费者权利多方限制。

名词释义

中国消费者协会认为,打折商品与处理品有本质区别,打折商品是促销的手段,是一种降价让利行为,其前提是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打折”。而处理品则是商品存在瑕疵。处理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上述做法故意将打折商品与处理商品的概念混淆,称打折商品就是处理品,但却不进行明示,以此来蒙骗消费者。实际上是商家给消费者设计的一个“打折陷阱”,价格打折的背后往往是商品质量或是服务质量的打折。

定义

一些经营者制定的不平等条款已造成了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严重不对等,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了严重侵害,不平等条款破坏了公平交易的规则,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成为文明社会的一大“污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