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1996年1月8日发布并施行的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1号,于1996年1月8日由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同年1月16日发布并施行。该条例旨在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1]

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这个《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也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

条例目录

第一章:总则[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