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3”乔丹商标案

迈克尔·乔丹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案件
2·23乔丹商标案是指2012年2月23日,久未露面的迈克尔·乔丹突然现身一则视频,称向中国一家法院提起诉讼,指控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乔丹体育)侵犯其姓名权。[1]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等,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迈克尔·乔丹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2015年,迈克尔·乔丹不服68件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的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以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为由(二审判决遗漏迈克尔·乔丹有关2001年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裁定提审10件案件。[2]2016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对再审申请人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争议行政纠纷共10件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依法确定了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姓名权保护的“姓名”范围。在涉及“乔丹”商标的3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主张姓名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依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再审申请人对“乔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权。同时,因乔丹公司对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乔丹公司的经营状况,以及乔丹公司对其企业名称、有关商标的宣传、使用等情况均不足以使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合法性,故认定乔丹公司的3件“乔丹”商标应予撤销,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在其余7件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再审申请人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驳回了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3]
2·23乔丹商标案明确了相关法律适用标准,合理地平衡了再审申请人与乔丹公司的利益。[3]

事件背景

晋江是中国重要的体育用品制造基地,这里很多企业为运动品牌代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是由成立于1984年的福建省晋江县[dài]溪边日用品二厂发展而来。乔丹体育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在2003年前注册完成。截至2011年6月30日,乔丹体育已建立了覆盖中国31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的市场营销网络,2010年公司销售收入更是高达29.3亿元。2011年年底,乔丹体育首发申请获准,2012年即将挂牌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