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中世纪法

伊斯兰中世纪法
基督教为例重新审视了宗教与科学的关系并取得重大成果,但伊斯兰教与科学的关系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论文从精神层面上分析了伊斯兰文明的兴起,认为促进中世纪阿拉伯半岛科学发展的灵魂趋动力是伊斯兰教,并在伦理向度上展现了伊斯兰教对阿拉伯半岛科学应用的重大影响,以期认识伊斯兰教并为厘清宗教与科学之间扑朔迷离的关系提供新素材。

正文

公元7~9世纪形成的阿拉伯哈里发国家的法律,包括穆斯林宗教、社会、家庭等各方面的法规。又称穆斯林法、回教法。兼具宗教和道德规范性质,同伊斯兰教义有密切联系,是每个伊斯兰教徒,即穆斯林所应遵守的基本生活准则,一般对非穆斯林不具约束力。所以又称沙里阿(Shari'a),意译为“教法”。内容极为广泛,私法比重大于公法。在8~9世纪阿拉伯帝国全盛时期,伊斯兰法也臻于全盛,东起印度河流域,西临大西洋,从喜马拉雅山麓至地中海岸这一广大地区都实行伊斯兰法。通常所指伊斯兰法系,又称阿拉伯法系,就是中世纪信奉伊斯兰教的阿拉伯各国和其他一些穆斯林国家法律的总称。
渊源  古兰经》  伊斯兰教经典。伊斯兰教创始人穆罕默德(约570~632)在传教过程中作为安位(真主)的启示而发布的经文,共30卷114章,其中绝大部分涉及法律,是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见彩图)
《圣训》(Hadith)  原意为“传闻”、“传述”,后专指对逊奈(Sunnah)的传述,即对穆罕默德的言行及其所默认的行为的传述。穆罕默德死后,发布安拉启示的活动随之停止,凡在《古兰经》中没有规定的问题,就从《圣训》中寻找答案或依据。《圣训》是对《古兰经》的解释和补充,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