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Crime of Insurance Fraud),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1][2] 1979年发布的《刑法》中,没有保险诈骗罪这一罪名,司法实践中一般均将保险诈骗行为定为诈骗罪。1995年,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五十二号)中,将保险诈骗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1]1997年《刑法》修订,在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沿用了《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保险诈骗罪的规定,仅就刑罚作出适当调整。[3]
保险诈骗严重扰乱金融保险市场秩序,危害保险业经济减震器和社会稳定器功能的发挥。[4]设立保险诈骗罪,将保险诈骗犯罪独立化,为司法机关提供了必要的法律武器,保证了司法的统一性,对于有效地打击遏制此类犯罪发挥了重要的作用。[5] 定义
保险诈骗罪(Crime of Insurance Fraud),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采取的是叙明罪状,行为方式由刑法明确规定。同时,《刑法》第183条还规定了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分别按照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定罪处罚。本罪的刑事立案标准是: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