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简称“澳门基本法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下设的工作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决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的任务是:就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7条、第18条、第143条、第144条实施中的问题进行研究,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1] 历史沿革
1999年12月2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委员会。[2]当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就增加澳门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问题,即在附件三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意见。
2000年12月23日,第一任澳门基本法委员会召开第二次会议,讨论了委员会议事规则和运作机制、工作方式等问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澳门基本法委员会议事规则。该议事规则于2001年2月19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