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出口退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出口环节免税且退还以前纳税环节的已纳税款。[5]这是国际惯例,[2]适用于外贸企业购进、出口企业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中标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销售给特殊区域内生产企业生产耗用的列名原材料、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等。[1] 出口退税在改革开放前,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而制定的,它是中国对外开放和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也是中国税收体制和外经贸体制改革的结果,并随着中国政治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地进行着改革和完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对外贸易发生了很大变化,突出反映为进出口贸易不再由中央外贸企业独家经营。[6]其类别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指对出口货 物退还其在国内生产和流通环节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二是退还出口产品企业进口原料或半成品时发生的进口税。出口货物退税制度,是一个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 出口退税的变化会对一般贸易出口带来较直接的影响。而对加工贸易而言,影响极小。在降低甚至取消出口退税的政策影响下,一些商品的贸易方式可能会从一般贸易方式转向加工贸易方式。同时出口退税率变动与出口贸易变动大致呈正相关关系。下调或取消出口退税将直接降低企业的出口利润率,必然对该类产品的出口具有抑制作用。但是对于不同的商品,退税的抑制效果不同。出口退税对出口的影响通常具有时滞性,这也就意味着,出口退税政策制定以后不会很快地显露出政策效果,短期内出口量的变动往往是由于别的因素造成的。[7]
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