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1997年11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8年3月17日起施行。

内容

为依法惩处盗窃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