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中国独特的死刑执行制度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简称:死缓),即“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国在死刑执行上的独特创造,适用于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1]
“死缓”作为中国刑法的重要刑名和刑罚制度,是由毛泽东主席在建国初期提出来的。1951年5月8日,毛主席亲自起草《中共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分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正式提出了“死缓”一词。之后,全国公安会议在北京召开,确定“死缓”刑名。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立“死缓”制度。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二次会议对刑法进行大幅度修改,使“死缓”制度越趋规范。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决议,对“97刑法”进行第八次修改,称之为刑法修正案(八),“死缓”制度新增两大内容。[1]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的解释》对外发布,明确规定死缓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3][4]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适用对象与与死刑立即执行一样,都必须是“罪行极其严重”,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其使用条件包括“应当判处死刑”和“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2][5]对于被判处死缓的犯罪人,有三种处理结局,分为无故意犯罪、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和故意犯罪情况。[5]由于死缓制度仍然属于死刑范畴,需对诉讼程序加以严格控制和监督,因此,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应纳入死刑复核程序的范围。[6]死缓制度作为中国刑事立法的独创,对于贯彻少杀政策,缩小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范围,促使罪犯改过自新具有重要意义。[5]

历史沿革

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