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事件”是中国公安工作特有提法的一个概念。其具体表述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该类社会现象表现形态的演化以及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入而不断发展着;其所涵盖的范围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治安事件”的涵义是:群体或个人为了满足特殊需要或者达到特殊目的。其基本特征为:群体的聚集;公开对抗性;危害的多样性和多重性。
产生与演变
“治安事件”是中国公安工作特有提法的一个概念,在别的国家警务活动中没有相类似的术语。在中国,有关“治安事件”的具体表述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该类社会现象表现形态的演化以及人们认识的逐步深入而不断发展着。回溯历史,“治安事件”概念的出现和发展大致经历了以下4个阶段:
50~70年代
“群众闹事”,这是50~70年代的提法,最早见于毛泽东1957年2月27日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扩大)会议上的讲话: 《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当时,毛泽东同志针对“少数工人学生罢工罢课的事件”和“少数合作社社员闹社的事件”,提出了“群众闹事”的概念。之所以称“群众闹事”,表明这类事件的形式是形成了一定规模(群众性)的,不是个别人、少数人的行为;另一方面,50~70年代是“以阶级斗争为纲”的特殊时期,称“群众闹事”,也是为了说明这类事件的性质是区别于“阶级敌人”的捣乱破坏,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这一时期的有关文件、书籍、文章中,在指代罢工罢课、哄抢械斗等时,还使用过“群众性事件”、“群众性闹事事件”等提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