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管县(市),顾名思义,就是由省政府直接管辖的县、县级市的简称。也就是省级行政区直接管理县级行政区,由省、自治区政府赋予县(县级市、市辖区)财政自主权或享有其他社会管理权利,但行政区划仍旧隶属于原地级行政区。[1][2][3] 注:省直管县(市)与省辖市(地级、副地级)有区别,请区别开。
渊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大陆应当实行“省级、县级和乡级”三级行政区划。1982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改革地区体制,实行市管县的通知》。1983年2月,中央又发出《关于地市州党政机关机构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市管县”体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就是在省、县之间增加一级政区(地级行政区),实行四级制。这就使中国现行行政区划和地方行政建制层次形成了三级和四级并存的体制。现时的行政区划中,普遍省(自治区)的县级行政区由地级行政区管理和领导,县级行政区实际属于地方三级行政区域。 省直管县(市)的改革涉及多方利益调整,为兼顾地级市利益,目前我国省直管县(市)改革的主要模式是维持试点县(市)行政区划、统计口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体制不变,由省政府直接领导试点县(市)政府工作,试点县(市)享受地级市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但如此一来,客观上形成了省和地级市对试点县(市)的双重领导,造成试点县(市)负担加重、行政效率不高、干部交流受阻等问题。而河南的改革更为彻底,党委、人大、政协、群团组织、司法及管理体制都实施了省直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