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权又称福利权,即公民要求国家通过立法来承担和增进全体国民的基本生活水准的权利。具体而言,即政府和社会应保障个人和家庭在遭受工伤、职业病、失业、疾病和老年时期维持一定的固定收入并获得其他各种补助。 产生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意为“社会安全”,最早使用社会保障一词的是1935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社会保障法》,1941年英国首相丘吉尔和美国总统罗斯福在共同签署的《大西洋宪章》中两次使用这个概念,1942年英国的贝弗里奇报告、1944年国际劳工组织第26届大会通过的《费城宣言》和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中也先后使用该词。国际劳工组织积极推动国际性社会保障政策,1952年第35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社会保障公约》,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准则。从此,“社会保障”这一概念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 由于各国存在着政治、经济、文化、历史背景以及民族传统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对于社会保障,各国说法不一:英国学者贝弗里奇将社会保障视为一种公共福利计划,认为它是对社会成员中生活困难者的经济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一种以国家为主体的公共福利计划与制度,指公民因特定原因收入中断或减少或具有某种需要时,国家给予公民本人及其家庭经济保障,并通过社会服务和社会救助提高全体公民的福利制度。在英国,社会保障成为一种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德国学者艾哈德则强调社会公平观念,认为社会保障是为市场竞争中的不幸失败者或失去竞争能力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社会保障是因社会公正与社会安全之需要,为因生病、残疾、老年等原因而丧失劳动能力或遭意外而不能参与市场竞争者及家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目的在于通过保障使他们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美国认为这种制度是一种安全网,它对人们遇到的疾病、年老、伤残、失业等社会问题提供安全性保护。美国政府官方出版的《社会保障手册》中对社会保障的定义是:通过社会保障法案和相关法律建立的方案,这些方案的基本目标的是给个人和家庭提供物质需求,保证老年人和伤残者的费用而不用尽他们的储蓄,保证家庭稳定团结,使孩子在健康和安全的环境中成长。日本认为社会保障是为了使所有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生活,其1946年宪法规定“国民均享有最低限度的健康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国家应于一切生活部门,努力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障及公共卫生之提高与增进。”而在我国,1986年3月审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中提出了“我国将逐步地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社会保障制度雏型”,作为官方文件首次使用了这一概念,从此,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和深入研究。 200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提出“在健全社会保险制度的同时,继续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推进社会福利的社会化进程。”由此可见,“社会保障”一词在我国已被约定俗成为一个总概念,它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