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证明书

员工离开原企业时开具的证明
离职证明书(Employment Separation Certificate[1]),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凭证,也是办理离职手续的关键文件。[2][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3]
离职证明书的内容包括:单位名称(注册全称)、离职者姓名、身份证号、离职者曾任职务、在职时间、证明开具日期、开具日期处加盖公章。文件中不能有错别字,也不能篡改,如果出错需要重新开具。[5]还可载明离职性质,保密要求,竞业限制等内容。[2]工资已结清等相关重要内容。[3]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中也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4]

定义

离职证明,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2]是证明劳动者已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可以自主择业的重要书面证明。[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