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
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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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又称“
无因管理
人”。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义务,是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即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同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可以由
有关部门
、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
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解释
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要予以通知和公告。
职责
根据2006年8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