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
经济义务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其含义包括:其一,经济义务主体必须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为或不为一定经济行为,以实现经济权利主体的利益和要求。其二,经济义务主体应自觉履行经济法律、法规、合同、协议所确定的各项要求,否则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经济义务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承担的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就经济管理主体来说,它必须做到正确、积极、严格地行使经济职权,履行经济职责。就经济活动主体来说,必须依法开展经济活动,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和授权组织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缴纳税款。

综述

经济义务指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而不是国际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对于这种经济运行的协调是一个国家的协调即国家协调,而不是国际协调。为了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这种协调,制定或认可调整国家经济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经济法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意志,而不是两个国家的协调意志。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际经济法,不属于国际法体系,属于国内法体系。经济法具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经济关系,而不是政治关系、人身关系等其他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在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这种本国经济关系体现了国家协调。所以经济法不同于国内体系的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相对独立性,它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经济法是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的称呼。从中国经济立法的实践来看,经济法的渊源形式是多样的,它由一系列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综合组成。经济法是由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组成的,在我国,凡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都属于经济法的范畴。经济关系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又称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其中,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特定的经济关系,而不是一切经济关系;经济法更不调整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比如说,财产赠与关系、财产继承关系虽然是经济关系,但不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之内;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关系、意志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人身关系也不是经济关系,它们不属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