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特区

实行特殊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特别经济区
经济特区(Economic Zone)是指一个国家和地区在对外经济关系中,划出一定的地域范围,实行有利于对外开放的特殊政策和管理办法的特别经济区。建设经济特区的目的是促进对外贸易发展,鼓励转口贸易和出口加工贸易,繁荣本地区和邻近地区的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和外汇收入。世界已建立起上千个各种形式的经济特区,对国际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3][1]在中国境内,经济特区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4]
当代面向世界实行特殊政策和措施的各种自由经济区域,虽然名称不一(如出口加工区、自由贸易区、自由关税区、促进投资区等),且在区域性质、设区目的、功能形态等方面存在差异,但这些区域都是有关国家或地区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而专门设置的特定经济区域。其共同特点是实行减免关税等优惠办法,采取更加开放的特殊政策,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鼓励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以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经济特区"这一提法是中国首先采用的,因其反映了各类特殊经济区域的共同本质特征,已被国际社会所接受。世界经济特区在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各不相同的模式,按经营性质划分主要有贸易型、工贸型、科技型、综合型等四种模式。[1][3]
1979年4月邓小平首次提出要开办“出口特区”,同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在广东省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和福建省厦门市试办出口特区。[5]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决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宣布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福建省的厦门四市分别划出一定区域,设置经济特区。[6]1988年4月13日,划定海南岛为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比中国其他经济特区更加开放、灵活的体制和政策,授权海南省人民政府更大的自主权。[5]2009年,横琴纳入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珠海经济特区总面积扩大为227.46平方公里。[7]2010年5月,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决定在喀什、霍尔果斯两座西北边陲城市建立经济开发区[8]

定义

广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