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机性交罪

趁机性交罪
趁机性交罪,是指在台湾法律中规定,如果男子是趁女子酒醉陷入昏迷,或无法反抗、无法为意思表示之际,进行性行为的话,将会构成趁机性交罪。

出现背景

“趁机性交罪”源于台湾社会独特的“夜店文化”,去夜店玩的年轻女性喝得烂醉如泥,就像“尸体”一样,而一些图谋不轨的男性就将她们“捡”走,进行性侵。早在李宗瑞案之前就成为一种现象,被媒体广泛报道,也在网络上引发大讨论。台湾媒体曾报道,“每到凌晨3、4点,走在台北市信义区夜店附近路上,总能看见很多喝到烂醉的女生,不是站着摇摇晃晃、就是趴在路边呕吐、又哭又叫跟疯婆一样,接着就会看到有不明男子用‘扛尸体’的方式把她们带走,这段路甚至被成为‘捡尸大道’。”法律规定台湾的“刑法”对强奸罪分得非常细,而正式的统称叫“妨害性自主罪”。而台湾“刑法”第225条第一项规定:“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如果男子是趁女子酒醉陷入昏迷,或无法反抗、无法为意思表示之际,进行性行为的话,将会构成趁机性交罪。[1]被法院判处有罪,一般实务上是可以理解,也不会有太大争议。犯罪手段趁机和强制在于手段的不同,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女孩自己主动喝醉了,被男子趁机性侵了就是前者;如果男子故意把一个女孩给灌醉了,再性侵就是后者。李宗瑞案件淫魔富少李宗瑞涉迷奸偷拍30女,另与4人合意性交,但偷拍案,人证称,陷入不知或不能抗拒状态,是饮酒过量或酒量不佳所致,非李宗瑞所为。另李未使用任何强暴、恐吓、胁迫手段强制和他发生性行为,显然李是趁告诉人酣醉不已而不知或不能抗拒状态下,发生性行为,李所为应属乘机性交而非强制性交。台北地院审理认为,证据仅能显示,李宗瑞是趁被害人酒醉时以“扛尸”等方式,将被害人带回家乘机性侵,没有强制性交,因被害人身体验不出药物反应,没有下药迷奸证据,未构成加重强制性交,因此变更起诉法条,改依趁机性交罪论处。[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