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中的罪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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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
公共安全
,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 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