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

《刑法》中的罪行之一
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刑法第119条第2款),是指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致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倾覆或毁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是一种以交通设施为侵害对象的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罪。

概念

本罪是指由于过失而使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明灯塔、标志等交通设备遭受破坏,造成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 机发生倾覆、毁坏等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