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如超

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的制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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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如超(1960年12月7日-2001年4月29日),男,汉族,原籍江苏省宿迁市,小学文化,1976年在石家庄棉纺三厂五七劳动公司参加工作,1977年到棉三准备车间当工人,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制造者。[1][3]
2001年3月9日,靳如超到云南找到曾和他同居三个月的韦志花,用柴刀砍死韦志花,然后返回石家庄开始实施用炸药报复仇人的计划。3月12日中午,取出从胡晓洪手中购买后藏匿的50枚雷管和30根纸捻,从王玉顺和郝凤琴手中买到500公斤熟硝胺炸药。[3][4]3月15日,将炸药分别运送至长安区棉三宿舍、建一公司宿舍以及新华区市五金公司宿舍等5处居所。3月16日,依次将炸药引爆,畏罪潜逃。2001年3月23日8时20分,被广西北海市公安干警抓获。[3][4]2001年4月17日,案件一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靳如超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后,提出上诉,2001年4月29日,二审维持原判,宣判结束后,靳如超被押赴刑场,执行枪决。[1][2]
检察机关指控:靳如超出于私人报复,造成108人死亡和38人受伤,从而酿成了一起震惊中外的爆炸案,给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危害,严重破坏了社会治安秩序。[5]因其死亡人数之众、损失之大、影响之坏,成为建国以来最大的爆炸案件[6][2]

人物经历

靳如超,男,汉族,1960年12月7日出生,原籍江苏省宿迁市。小学文化,石家庄3.16特大爆炸案制造者。8岁开始在石家庄市光明街小学上学,9岁因病导致听力障碍,后转入棉三子弟学校上学。靳如超1976年在石家庄棉纺三厂五七劳动公司参加工作。1977年,到棉三准备车间当工人,1984年结婚,1988年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1997年8月19日被减刑释放。[1]出狱后,靳如超没有正当的职业,修理过三轮车、推销过化妆品、非法倒卖过火车票。家人曾为其办过保外就医,但靳回来后就囚禁已经离婚的妻子,并把家里搅得鸡犬不宁,21天后又被重新收监。[3]服刑出狱后,没有从事正当的职业,无可靠经济来源,与邻居、继母、前妻及前妻的亲属之间的矛盾加剧,对社会、对他人的敌视,以及报复社会、报复他人的意念不断加强。[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