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官等级

法官等级制度
中国法官等级制度是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中国国家审判权而设立的制度。[1]中国法官分为四等十二级:(一)首席大法官;(二)大法官:一级、二级;(三)高级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四)法官: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1]
在法官法实施以前,中国法官是参照公务员的系列确定级别,如副局级庭长、处级审判员等。[2]1995年2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3]1997年12月12日中组部、人事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对法官等级的划分、法官等级的编制、法官等级的评定、法官等级的晋升、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等作了具体的规定。[2]
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在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法官等级的评定。[1]

历史沿革

法官法实施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