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论(Deontology或Deontological Ethics[1],又称为道义论[2][7])是与后果论(Consequentialism)相对的一种规范伦理学立场。义务论认为存在一些应该或不应该做什么的准则和义务,一种行为是否正当是否应该并不由行为产生的结果所决定,而是看行为本身是否遵循了这些义务,换言之,行为本身就有内在的道德价值。[8] Deontology一词来自于希腊词“to deon”与“logos”,前者的含义是“是适当的”(that which is proper) 或“应当所是的”(what ought to be),后者则是“科学”或“学说”,合起来也就是“关于应当的学说或科学”。[7][9]在规范伦理学上义务论的概念通常与“非后果主义”(non-consequentialism)交互使用。[10]义务论脱胎于古希腊的德性论,在斯多亚学派。西塞罗和基督教哲学中得到发展传承,并在康德哲学中达到顶峰,现代义务论思想在继承康德及其后继者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主要代表有罗斯的显见义务论和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2]神命论、自然法理论和契约论在规范伦理学意义上使用时也通常被归类为义务论。[4][11] 在当代,义务论与后果论、德性论并列为规范伦理学的三大主流观点和研究方向。对法哲学[12]、环境伦理[13]和人工智能伦理[14]等议题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词源与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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