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

保险类型
人寿保险是人身保险中的一种,简称寿险。是以被保险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接受保险人(人寿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条款,签订保险合同并按合同缴纳保险费,保险人以货币形式补偿被保险人因生存或者死亡风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1]一般人寿保险产品主要分为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2]人寿保险起源于古希腊,16世纪英国出现最早的人寿保单,17世纪开始在欧洲发展,18世纪人寿保险公司逐渐出现在美国。19世纪中叶,人寿保险业务模式从家庭计划变成了个人计划,伴随着经济和生活水平的提高,需求逐渐增加,公司逐渐壮大。早期的人寿保险基本是1年期的,伴随着精算技术的进步和科学化运营,出现了长期寿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分红保险、变额寿险等类型。中国早期基本是外资保险公司,直到1982年恢复人身保险业务后迅速发展。2001年全面开放市场并与世界接轨,出现大型化、险种多样化、销售理念多样化、销售人员高层次化等趋势。[3][4]

发展历史

人寿保险的发展历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当时已经有一些形式的人寿保险业务。在此之后西方国家就出现了一些分摊人身风险损失的互助组织。16世纪英国出现了最早的人寿保单,17世纪人寿保险逐渐在欧洲发展起来[3],18世纪,人寿保险公司也逐渐出现在美国。19世纪中叶,人寿保险业务模式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原来的家庭计划变成了个人计划。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寿保险的需求逐渐增加,人寿保险公司也逐渐壮大。1987年人寿保险就成为了第一大险种,并保持至今。[4]
早期的人寿保险基本是1年期的。且各个年龄阶段的保费是一致的。伴随着精算技术的进步,出现了生命表和生命年金理论,使得保险经营不断科学化。1756年均衡保险费理论提出后,长期寿险得以科学的运营。1762年英国的人寿及遗嘱公平保险社第一次依据生命表,采用均衡保险费理论计算保费,并在保单中规定了宽限期,保单失效、复效等条款。随着生活水平的提升出现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定期年金、两全保险。20世纪60-70年代为了规避利率波动出现了分红保险。80年代后出现了变额寿险,万能型寿险等投资型寿险。[4]
19世纪初全世界只有30多家寿险公司,到20世纪90年代全球寿险公司超过3万家,出现多家巨型跨国保险集团。[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