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股

公司成立后原始取得的股东权
入股是指公司成立后,原始地取得股东权。[1]只要公司一方有增加股东的必要,[2]投资方有购股投资的意思,[3]双方一经合意,建立认购契约,即告入股。入股虽以契约方式进行,[4]但不是私下约定(不具有法律保护)的契约关系。[5]必须按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办理。[6]新入股的股东,对于未入股前公司债务也应负责。[7]

名家观点

陆光先生认为入股意即:“雇主协助被雇人取得本事业单位发行的部分股权,缩短雇主与被雇人间对立的距离。”
杜功璧先生亦指出:“员工以自己的资财,依计划可选择购置服务公司发行的新股(即现金增资股),或在证券市场上购买服务公司上市股票,这就是入股”。
丁幼泉先生则认为入股系指“劳工以其所获得的红利或平时储蓄存款,购入企业单位的股票,使劳工与企业单位发生休戚与共的关系”。丁氏此说中,劳工以储蓄购入企业的股票,固属纯粹的员工入股;但劳工以所得的红利购入企业的股票,已有分红入股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