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Interest)是指资金使用者为取得资金使用权而向资金所有者支付的货币报酬,是资金时间价值的一种表现形式。[5][2]
利息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其最早形式是高利贷利息。但在古罗马和古希腊时代,宗教教义和国家立法均反对和禁止贷款取息。进入中世纪后,反对贷款取息的观点仍占主流,直至13世纪,利息问题的相关文献增多,主要从反对高利贷的角度来分析。17世纪中叶至19世纪上半叶,古典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开始对利息理论的系统研究,包括威廉·配第、约翰·洛克、大卫·休谟、亚当·斯密和大卫·李嘉图等。[1]19世纪30年代以后,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政治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新古典学派利息论主要考察与利息相关联的生产与分配问题,如利息的概念、形式、利息率决定等。[6]20世纪30年代后,凯恩斯的《通论》丰富和发展利息理论,提出著名的流动偏好利息理论。20世纪60年代末期,随着滞胀的出现,货币学派和理性预期学派利息论诞生。[4] 利息是国家调节经济的重要杠杆,也是企业经营决策、财务管理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5]在社会主义社会,利息是企业向国家银行取得贷款而支付给国家银行的一部分收入,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节约资金使用,以提高经济效益等。[3]在企业环境中,借贷利息是职能资本家为取得贷款而付给借贷资本家的一部分平均利润。[7]在股票市场中,股息是股东根据股票面额定期从企业盈利中分得的一种收入。[8] 历史源流
古典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