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英文:Anti-Dumping)是指出口国以低于一类产品的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别国出口该产品,并给进口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带来损害时,进口国采取的抵制措施。[1]反倾销因其合法、便捷高效、针对性强等特点受到国际市场广泛应用。[3]实施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出口国有倾销行为;二是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三是倾销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
从15世纪到18世纪中叶,西方国家开始采用关税壁垒抵制倾销,反倾销开始萌芽。在18世纪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倾销和反倾销矛盾不断发展,反倾销措施得到进一步完善。1904年,加拿大制定《海关关税法》,首次将反倾销加入法案。二战结束后,在WTO及GATT的作用下,关税大幅度降低,不少国家开始采取反倾销等非关税措施,反倾销措施得以迅速发展。20世纪70年代后,国际反倾销措施日渐规范化。
反倾销基本程序分为申请、调查、裁定、复审或终止。反倾销措施主要有临时保障措施、征收反倾销税和最低价格承诺三种方式,同时还有数量限制和贸易救济调查等其他措施。[4][3][5][6][7] 反倾销措施主要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受国外倾销行为带来的打击,维护国际市场公平竞争,制衡不正当竞争。但反倾销自身存在程序复杂问题,同时也会加剧贸易紧张,造成进口商品价格上升和成本费用增加,同时一些国家利用反倾销以达到限制进口的目的,造成反倾销滥用,破坏国际市场秩序。[8][9][10]
基本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