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贪污贿赂总局

检察院原内设机构
反贪污贿赂总局曾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负责对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贪污贿赂、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等犯罪案件侦查、预审工作的指导。[1]
纪检监察机关是对党员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职务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是党内监督、国家监察专责机关。
反贪污贿赂总局根据举报中心或其他的渠道提供的犯罪线索,对该线索进行侦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则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不予立案;有署名控告人的,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反贪污贿赂总局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侦查机关,有侦查权,可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强制性措施的法定侦查机关。最高检2015年组建新的"反贪污贿赂总局"  。
2018年3月,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施行,四级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权及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转隶各级监察委员会,各级反贪污贿赂总局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