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1]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一种罪。1979年刑法第160条规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1997年刑法对之作了分解,具体规定为四种犯罪:一是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二是聚众淫乱罪;三是聚众斗殴罪;四是寻衅滋事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修改。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对寻衅滋事罪的处罚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2]
构成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