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应用于新加坡的国家最高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是指现行宪法。根据立法议会通过的宪法令和1966年法律修正案修订。共7篇105条及附表三式。规定国会采取一院制,议员任期5年,由选举产生,与总统共同行使立法权。总统为国家元首,由议会选举,任期4年。
总统任命议会中多数党的领袖为总理,并根据总理提名,从议员中任命各部部长。行政执行机构由总理和12名部长组成,对议会负责,总理、各部部长、政务部长及政务秘书必须是议会议员。最高法院和总检察厅为国家司法机关。英国枢密院对最高法院的判决有最后裁决权,但总统有权决定是否上诉英国枢密院。此外,曾于1955年2月制定过一部殖民地宪法,即“纶德尔宪制。”

第一篇政府

第一章总统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