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落立法(Sunset Legislation)通常也称为“日落法案(Sunset Laws)”,简称“日落法”。系指由立法机关定期检视某特定方案或特定政府机关运作状况,以决定该方案或机关是否继续存在或宣告死亡的一种机制。日落立法要求被拨款资助的政策方案或政府机关必须经过立法机关再核准的程序,否则就不能继续存在。
做法
日落立法的一般作法是,由立法机关注某一群方案、机构或法律,设定检讨的时间表,这些方案、机构、法律到时候除非由重新立法的方式核准继续运作,否则就自动失效终止,因为有了届时终止的压力,所以就迫使有关机关必须随时检讨评估方案、机构、法律的运作情形。“日落立法”被认为是消除政府机关不必要支出,及迫使立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进行真正监督、评估绩效的有效手段。
操作
所谓“日落法”Sunset Legislation,就是立法机关对授权立法的时间加以限制。立法机构在授予行政机构立法权时,会给授权设定一个期限,行政机构在此期限内可以行使立法权,但过期之后,如果立法机构没有再次授权,行政机关的立法权就自行消失。一般而言,立法机构会在有效期到来之前对行政机构的立法进行评估,一方面“验收”之前的行政立法,另一方面也为之后的继续授权进行铺垫。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从政道德法》,规定联邦政府道德规范办公室制定法律文件的授权在一定时间后废止。此后,国会分别在1983年、1988年、1994年、1999年和2006年五次修订和重新颁布《政府道德办公室再授权法案》,给政府道德办公室再次授权。这就是典型的“日落法”,它给政府的立法权限上了一道锁,如果政府到期之后还要行使立法权,只能由国会“开锁”。